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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公司外购设备,签订购销合同的卖方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由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行?
【解答】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依据上述规定,分公司没有销售货物,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总公司(销售方)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行为,都将会受到处罚。
另外,贵公司若取得所支付款项的单位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不一致的发票,不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正确的做法是由销售方开具发票。如果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开具专用发票。从2009年1月1日以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工业还是商业,税率均调整为3%,开发票依然按小规模3%的税率征收,但开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发票可以按3%进行抵扣。只有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开具的发票才按17%的税率征税,取得方一般纳税人企业可按17%抵扣进项税,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
第七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申请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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