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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委托加工业务中,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字[1988]25号)的规定,对委托加工业务中,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和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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