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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想咨询下关于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是由所属机关来评定还是由企业自己申请?企业自行申请的话需要哪些条件及资料?有没有相应的咨询电话?谢谢! 答:
根据《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2号)第十六条,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应于每年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完成。完成管理类别评定工作的次月起,对出口企业实施对应的分类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由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应于评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备案;由地(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的,县(区)国家税务局须进行初评并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见附件),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审定。
第十八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完成后,国税机关应在评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告知出口企业,并主动公开管理类别为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各省国家税务局可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公开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出口企业对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评定国税机关申请复评。评定国税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进行复核。
因此,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是由税务机关评定,不是由企业自己申请。有异议可以书面向评定国税机关申请复评。目前没有相应的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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