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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以下七种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这七种可逾期申报的情形为:一是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二是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三是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四是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五是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六是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七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应注意以下四点:一是执行时间有界限。本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月1日前发生的同样情形的出口货务劳务,出口企业可在2013年6月30日前按照以上规定办理退(免)税申报,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此类申报。二是发生业务必须真实。出口企业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要真实,并在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三是批准权在省级国税机关。出口退(免)税逾期申报只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方可生效。四是提供证明资料必须真实、齐全。如果证明资料不全、证据不足或资料弄虚作假,则出口退(免)税不可逾期申报,企业也不得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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