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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一般货物申请开具红字发票要求对应发票认证,即逾期未认证的发票不得申请开具红字发票;而非增值税抵扣项目开具红字发票时无需对应蓝字发票认证,即其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无认证期限限制。
这样一来就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购买一般货物的企业由于专用发票逾期未认证在发生退货时将无法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造成会计核算的不便;而个别企业却可以利用非抵扣项目无时限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将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先按非增值税项目做退货处理开具红字发票,再作购进一般货物抵扣处理,达到其故意操控抵扣期限、人为控制当期税负的目的,使专用发票丧失其本来的作用。
根据现行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180天内进行认证抵扣,逾期未认证的专用发票将不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发生退货时,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专用发票逾期未认证,税务机关将无法受理。但在现在的经济社会中,经济是不断的发展,其业务的类型也在不断的变化。现实经营活动中购货方专用发票逾期未进行认证,又需退货的情况是真实存在的,而在这种情况下就将出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财务处理的实际困难。
如:A、B均为销售建材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为某品牌当地独家代理。
A公司于1月1日向B公司销售一批工程材料,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100万元,税款17万元;B公司在销售过程过程中发现购买的建材存在质量问题于7月10日全部召回,经与A公司协商,双方达成退货协议约定货物全部退回。此时A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但由于B公司工作人员疏忽此时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逾期未认证,税务机关拒绝为其开具红字发票,因此A公司无法冲减该笔销售收入和对应的销项税额。
现将目前解决此类问题的几种意见整理如下:
1、出入库单处理:B公司以自制红字入库单作退货凭证,A公司以自制红字出库单作冲减销售的凭证。这样虽然完成了退货的账务处理,但此种方式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自制原始凭证的可靠性不强,不适用对外经济业务的核算;二是由于无法在税控机上进行红字冲销处理,该笔销售的销项税将无法进行冲减,会造成该批货物在以后重新进入销售环节时的重复纳税。
2、作回购处理:即B公司向A公司以购入价反售该笔货物,如此B公司原价开具销售发票并减少该笔货物的库存,A公司根据所取得的进项发票做购入处理,并据以增加该货物的库存。但是这样的处理也存在很多问题:一是B公司是否有该货物的销售权?二是A、B公司虚增购销行为是否违背财务制度进而对会计报表获取者产生误导?三是对双方公司虚增收入部分计征附加税费(如印花税、副食品调控基金等)是否合理?
3、“0税率”红字发票处理:开0税率的红字发票现在并无依据,只是目前存在的一种建议即税务机关对于此种情况可以开具红字发票,但为避免纳税人恶意调控进项抵扣期间,只能准许其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不得冲减税额。这样处理同样存在问题:一是同一货物适用不同税率会造成货物的人为贬值、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二是因为这样只能解决冲销收入的问题而无法冲减原销项税额。如此也会出现销售方重复纳税的问题;三是红字发票与对应蓝字发票并非完全对应会不会造成税务机关管理上的不便?
上述三种处理方案均是将原本应该购货方B承担的专用发票逾期未抵扣的税款损失转嫁在销售方A身上,两公司也只能通过协商解决。所以我们认为以上意见均不妥,现针对此类业务提出个人观点:
我们认为,专用发票逾期未认证,并且发生退货的实际业务是存在的,这是因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给纳税人造成的不便,我们应当解决。但同时也要考虑不违背当时制定规定的根本意图,明确打击利用专用发票抵扣期限恶意调控税负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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