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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开发票备注栏必需要写吗?

2020-07-15 10:26 报税

工程开发票备注栏必需要写吗?

答:

按照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要求,备注栏必须填写项目所在地的省市(区)县和项目名称。

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

一、是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时,无论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县(市、区),均需要按照上述要求填写发票备注栏;

二、是无论是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无论是自开,还是税务机关开,只要是提供建筑服务,备注栏均需按照要求填写;

三、是备注栏只需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这两项,不要画蛇添足。

工程开发票备注栏不按要求填写的风险?

答:

如果没有按照要求在备注栏注明以上事项,属于不合规发票,将会面临以下风险:

1、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3、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4、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5、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7、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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