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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私营企业为了提高职工工作的积极性,2002年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了医疗保险基金作为职工医疗补助,按月随工资一同发放给职工。地税局对该企业2002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指出,该企业对发放的医疗补助未按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扣个人所得税,造成全年少扣少缴个人所得税4305.25元。地税机关作出了责令该企业补缴税款,并处以少扣少缴税款50%罚款的决定。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有依据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中明确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该企业按规定提取并发放的医疗补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扣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该企业处以补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当地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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