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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江西省某县粮食收储公司销售一批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是否需缴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方针,退耕户根据退耕面积由国家无偿提供粮食补助。因此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缴增值税。因此这家公司销售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不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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