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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每月除规定的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外还为职工按4%的比例计提补充医疗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
请问:补充医疗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能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以上政策适用于在辽宁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通知》规定确定的试点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自各地区实施之日起执行。
非试点地区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据此规定:贵公司如属于试点地区的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提取并缴纳工资总额4%以内的补充养老保险与工资总额4%以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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