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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是企业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其格式和填开要求除不定期换版外是相对固定的,填开内容必须与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相关,发生生产经营项目范围内的业务可自行开具发票,超出生产经营项目范围以外的业务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相应业务内容的发票,收到填开内容与开票方生产经营项目不符的发票是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的,也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医疗票据的格式和填开内容也是如此。 1、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年第70号)规定,医疗收费票据的具体格式是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印制,并套印有具体监印部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监制章,其格式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项内容。 2、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的《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要求,医疗机构在门诊、急诊、急救、体检以及患者住院过程中收取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护理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包括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急诊观察费、住院收费以及其他门诊费用时,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医疗收费票据,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 也就是说,医疗收费票据的格式和填开内容是固定的(不定期换版的情况除外),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填开、使用医疗收费票据,纳税人收到格式或者填开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收费票据,应拒绝支付或者报销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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