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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破产企业能否要求国税部门退还留抵税款大于累计欠税的那部分税款?
答: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2号)规定,从1995年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5年内实行按比例抵扣的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按实际动用数抵扣;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按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其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的文件等资料,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3.如果是在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仍未抵完的应转入存货成本。
4.对于破产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精神,对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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