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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报告

2020-07-15 10:33 报税
一、事项名称:  委托代征报告  二、业务描述:  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的单位或人员,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在税款解缴期内填报《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委托代征报告,并解缴税款。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四、办理材料:  1.《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2份  2.《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为委托代征人汇总缴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1份  2.委托代征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1份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受托代征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受托代征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受托代征人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5.纳税人拒绝缴纳的,受托代征人应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将情况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受托代征人未将情况报告的,税务机关可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约定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6.受托代征人应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7.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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