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实务会计 > 报税 >
问:委托个人加工的消费税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 上一篇:免税产品应补缴已扣除的消费税
- 下一篇:自产自用的消费品如何计算消费税
- 07-15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
- 07-15个人申请税务局开普票注意事项
- 07-15内地公民转让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在
- 07-15房屋转租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 07-15二手房转让中转让人和赠与人如何纳税
- 07-15配股是否也应交个人所得税
- 07-15携税宝怎么报税?
- 07-15收到国外发票可以入账吗?
- 07-15车辆保险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 07-1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哪些罕见的特殊规
- 07-15工程预交2个点怎么算?
- 07-15般纳税人开具的安装费,维护费适用的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没有交,申报时补交
- 07-152018安装费税率是多少?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分录怎么做?
- 07-15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
- 07-15公司筹建期需要个税申报吗?
- 07-15分包业务的账务处理
- 07-15烟草消费税怎么计算?
- 07-15工程开发票备注栏必需要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