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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公司想做进料加工业务,是不是只能采取委托加工的方式

2020-07-15 11:06 报税
1.问:我公司是一家外贸公司,想做进料加工业务,是不是只能采取委托加工的方式?假如进口的是A材料,生产出成品还需要B材料,还有一部分水,那么,(1)B材料和水是不是都需要我们公司购买然后再卖给工厂?还是可以由工厂直接购买,生产出成品, 是加工费和材料的合计金额?  答:外贸企业进料加工方式出口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另一种是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作价出口,这两种方式都可以办理出口退税,现分别作以说明:  (1)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委托加工的出口货物,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一般情况下,进料是全额保税的,其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为国内企业开具的加工费金额。  举例说明:如果进口的是A材料,生产出成品还需要B材料,还有一部分水,外贸企业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将A材料委托加工厂加工,将A材料发到加工厂,B材料和水可以由加工厂直接购买或者也可以由外贸企业购买再销售给加工厂,加工厂生产出货物成品,加工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加工费金额是加工费和辅料的合计金额。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计税依据就是加工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加工费金额,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是出口的货物成品的退税率。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加工费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X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4条规定:出口企业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在申报退(免)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属于进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对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退(免)税。  (2)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作价加工出口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以作价销售方式的,经海关批准在国内销售的进口保税料件不视为进料加工,应比照一般贸易委托加工公式,外贸企业将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加工厂,加工厂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费开具发票,将保税料件国内作价销售的成本并入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中计算。  举例说明:假如进口的是A材料,生产出成品还需要B材料,还有一部分水,如果外贸企业采用进料加工作价加工出口,是将A材料销售给加工厂,外贸企业可以购进B材料和水销售给加工厂,也可以由加工厂购进B材料和水,加工厂加工成货物成品后给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乘以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计算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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