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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我想代理国外的产品,在中国境外销售及收款,在中国接单及向国外的制造商下单,是否属于营业税或所得税应税范围,若属于营业税或所得税的应税范围,为方便老师了解简要说明如下:
向国外乙供货商(非关联性公司)订购A货物, FOB价格10万美元,运至香港仓库途中运杂费共计3000美元,A货物在香港销售甲客户并送货至甲客户在香港的仓库,售价11万美元,若透过在中国接单(甲客户)及下单乙供货商(在中国及香港均设有公司,为方便业务的整合,希望能在中国统一处理订单)
问题1:是否属于营业税及所得税征税范围,应适用税目及营业税税额的计算。
问题2:是否属于所得税征税范围,应适用税目及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上述业务属于发生在我国境外的销售业务,因此不涉及我国的营业税。
但企业发生上述业务取得境外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境外所得的企业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要将境内、境外应纳税额一并计算,并可扣除境外已纳税额,境外已缴纳税款的扣除要有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境外所得依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照条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同时该细则第四十一条明确:“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依照前条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1997]116号)第三条规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境内所得应纳税额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盈亏相抵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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