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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蔬菜。2013年企业曾申请过蔬菜流通环节的免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因税务局告知,如申请通过,所有的蔬菜均要免税,但有的客户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企业放弃申请,税局告知,一旦放弃免税申请,则3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ok,没问题,企业放弃申请。 2014年,企业出口蔬菜,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外贸企业出口取得普通发票,可以作为“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申报”。为保险起见,企业向税局咨询(12366),答复,不能免税,应缴纳增值税。 其理由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其文件第三条规定,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就是说,如放弃免税权,则出口任何产品也不能免税? 我觉得很荒谬,但税局言之凿凿,还是请示总局后的结果...... 力禾观点: 1、荒谬的N次方! 2、动不动就是请示的结果,美名曰:内部口径!要是管理上达成的共识,你倒是发一个文件呀,函也行! 3、按税收法定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治税,依法理财,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各地可以提出调整和完善的意见并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但在国务院决定之前,各地一律不得自作决定。 4、财税[2007]127号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对纳税人放弃免税权适用征税政策的规定。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附件2),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4、综上:放弃增值税免税权是一个事,放弃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另一件事,是增值税一条线上的两个蚂蚱。境内征税项目出口适用免(退)税政策,是出口退税政策明文规定,如果真如上述的言之凿凿,不就是主管局无厘头的剥夺了纳税人的出口货物的免退税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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