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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在对辖区内重点税源企业开展纳税自查时,发现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对外出租多年,却一直未缴纳过房产税。
据悉,稽查人员在对该房地产企业报送的自查资料进行审核时,关注到其每年申报缴纳的租赁业营业税超过百万元,而申报缴纳的房产税仅1万余元,明显不相匹配。遂要求该公司进一步提供自有房产明细,并说明出租物业属性。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名下自有房产价值129万元,已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用于出租的房产价值2750万元,为其多年前开发的某楼盘底层部分商铺,一直未出售,也未转作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仍处于开发产品状态,该公司将其用于出租经营,未申报缴纳房产税。稽查人员随即对该房产地企业开展税务约谈,并进行纳税辅导,宣讲相关税收政策。最终,该公司主动到税务部门一次性补缴了少缴的房产税421万元及滞纳金164万元,合计585万元。
税官说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按照上述规定,房产地开发企业在售出前已出租的商品房,应缴纳房产税。目前,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商铺、写字楼在售出前转出租或自用现象较为普遍。由于这部分开发产品一般不办理产权转移,部分财务人员可能因不了解税收政策而造成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税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要认真学习税收法律相关政策,提高纳税意识,严格履行纳税义务,避免违法而带来违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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