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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生产企业某月领用燃料油(已扣除领用燃料油已缴纳消费税,无法准确划分用于免税与应税项目),生产出的石脑油按吨计1/3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符合免征消费税条件)、1/3用于执行定点直供计划(符合免征消费税条件)、1/3用于正常销售。
笔者认为其生产石脑油执行免税政策的这2/3部分应补缴已抵扣消费税,理由是根据消费税相关政策,只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既然生产的产品有适用免税政策的部分,那其对应耗用原料不得扣除已缴纳消费税。
目前,消费税抵扣政策规定得较笼统,不如增值税抵扣政策详尽。笔者认为可借鉴增值税相关规定,按比例计算不得抵扣消费税,必要时可按年度进行清算。在此建议上级尽快出台完善、细化的消费税抵扣政策。
增值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消费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条款作废):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第四条规定,境内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对外销售(包括对外销售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或用于其他方面的石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但下列情形免征消费税:
(一)生产企业将自产的石脑油、燃料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
(二)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石脑油、燃料油定点直供计划销售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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