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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化工贸易公司,向甲公司购进货物,但必须通过乙公司才能拿到车皮计划,货物到达后存放在乙储运公司的仓库内,由我们公司经销。铁路运费由甲方先替我们垫付,但拿到手的铁路运费发票上,托运人是甲公司,收货人变成了乙公司,这样的发票我们公司能入帐抵扣吗?若不能入帐抵扣,我们公司该作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这一规定,你公司如果能取得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你公司名称的(手写无效)铁路运输发票,则可以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如果没有注明你公司名称,则相关支出不能作为你公司的运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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