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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司经常会购买机器上用的马达等维修配件,开具增值税票,均不符合改良支出之三个条件,价值有时会在万元以上;在申报低扣时,税局称,如下次金额较大,要入在固定资产中,税金将不可抵扣,但我司购回的配件确为维修用,请问税局的此要求我司是否一定采纳?
答:你公司购买的机器维修配件虽然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而且使用期限也可能超过一年,但其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固定资产,即,不能独立发挥作用,不属于独立登记对象。而且购买新配件是为了替换旧配件,使机器恢复正常运转,并没有改变机器的功能,也不符合改良支出的三个条件,相关支出不需资本化。因此,我们认为,你公司上述情况,配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里为您提供相关解析文章一篇,供参考。《浅析大修理专用材料备件进项税抵扣问题》地址为:http://blog.chinaacc.com/0/xiaoguangfly/show.asp?/_articleid/20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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