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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对“加工”的定义,如果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只是加工成熟肉制品然后返还给委托方,则可享受免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如果加工成熟肉制品后销售,则不属于加工属于销售行为,不符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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