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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双定”户的税额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二、定期调整有期限规定吗?定额确定后是否不变?
三、商业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为4%后,税率是降低了,但计税营业税也相应提高了,税款一点不变,这样合理吗?
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定额的核定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业户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庆纳税额,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实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等方法来确定其应纳税经营及收益额。因为是按同地域的情况核实,不同地区是不可能比的。
二、根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暂行办法》的规定,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期可分为每季、半年或年核定一次。如果定期定额户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重新核定申请表》。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填写《定额复核意见书》答复该业务。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04号通知规定,商业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为4%后,在原定增值税税额征税不变的情况下,相应换算调高其应税销售额,使计税的销售额与税率相乘的得数与原定增值税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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