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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免、抵、退”增值税的处理

2020-07-15 11:08 报税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根据业务流程主要可分:

免税出口销售收入的核算、不予抵扣税额的核算、应交税费的核算、进料加工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核算、出口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的核算,以及免抵退税调整的核算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核算,主要涉及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和“应收出口退税”。

其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有“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这5个专栏,贷方设有“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这4个专栏。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专栏核算时借贷方是固定的,增加用蓝字,减少用红字。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取得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书》后,根据上面注明的免抵税额、应退税额分别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应收出口退税”,根据上面注明的免抵退税总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取得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核销证明》后,根据上面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红字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购进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材料价款、运杂费等借记“材料采购”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对可抵扣的运费金额按7%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科目。

  

加工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企业按规定的增值税征收率与退税率之差计算的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用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后的余额去抵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即为当期应纳税额或当期留抵税额。月末对当期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货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申报入库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货记“银行存款”科目。

  

对按规定计算出的当期应退税额

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当期免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科目,按当期计算的免抵退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此项会计处理一般是在取得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做。

  

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税额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生产企业已办理退税和免抵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货的,应及时到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交纳已退的税款,调整已免抵税额。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冲减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例】某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甲产品。某月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为40万元,增值税额为6.8万元;本月内销收入为100万元,外销收入按当日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金额为140万元。增值税征收率和退税率分别为17%和13%,本月已销产品的生产成本为14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2万元。本月申报所属期上月的免抵退税(全部为一般贸易),外销收入为120万元。购销业务均以银行存款收付。做会计分录:

  ⑴购入原材料:

  借:材料采购或原材料 4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 000

   贷:银行存款 468 000

  ⑵实现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 57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000 000×17%)170 000

   主营业务收入——内销 1 000 000

   ——外销 1 400 000

  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内销 (1 400 000×40%)560 000

   ——外销 (1 400 000×60%)840 000

   贷:产成品 1 400 000

  ⑷计算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调整出口货物主营业务成本时: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 400 000×(17%-13%)=56 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 56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6 000

  ⑸计算当期申报的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时:

  免抵退税额=1 200 000×13%=156 000(元)>上期留抵税额120 000元

  应退税额=120 000

  免抵税额=156 000-120 000=36 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36 000

   应收出口退税 12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56 000

  ⑹计算并缴纳当期应税额:

  应纳税额=170 000-(68 000-56 000)=158 000(元)

  借: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 158 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58 000

  申报入库: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58 000

   贷:银行存款 158 000

  为了避免发生出口企业因补征税额而发生经营利润的大起大落,按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对出口货物计算应补征的增值税按以下方法处理:

  

对补征增值税税额中的可退税部分

作为当期的应收债权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对征退税率差额部分作为出口成本借记“自营出口销售成本”(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按补征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然后对“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余额进行处理,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对补征税额冲减进项留抵税额部分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科目,对不足冲减应入库部分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税款入库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在收到退税机关的补退税批复后,对账面数大于批准数的差额,

借记“自营出口销售成本”(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实际收到退税款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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