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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3年度共销售商品房70套,向购房者开具的正式发票金额为700万元。但公司为了照顾关系,暗中给予了20户购房者20万元的折扣,并开具了折扣红字发票。
请问: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少收的20万元是否也应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据此规定,该公司给予购房者的20万元折扣属于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因此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应就700万元营业额全额纳税,少收的20万元也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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