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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安装的企业,属于XX建筑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因为集团公司无固定收入,故向下属子公司收取一定比例(根据集团公司文件规定:按子公司总收入的5%)的管理费。但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检查中,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该项支出不得税前列支,我公司很疑惑:国税总局不是说可以提取,支付总机构的管理费的吗?为什么我们这里不能扣呢?
答:根据你所提供的相关情况,我们认为贵公司在提取、支付总机构管理费时,以下几个环节没有处理好:
1.你公司与集团公司的控股关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136号 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 “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你公司属于集团公司的一家控股子公司,所以在控股关系上不符合。
2.计提的比例:根据《通知》第二款第二条“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贵公司提取的比例为5%,已经超过了标准。
3.计提的依据不恰当:根据《通知》第四款第一条的规定“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逐级审核上报。”也就是说,你应该以总机构获得的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批文件为法定依据,而不能以集团公司的内部文件为依据。
4.相关的一些处罚规定:对纳税人有意弄虚作假骗取审批管理费、多提管理费以及未经批准提取管理费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税前不准扣除,已审批的要撤销审批,进行纳税调整。此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请贵公司参照以上所列的相关规定,提取、支付总机构管理费。只要贵公司是按税法规定列支的总机构管理费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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