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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单位是国有企业,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我们作为辅业进行改制,单位职工依照规定取得国有身份的身份补尝金,1、我的国有身份补偿年限为10年,每年补偿标准为6000元,我们当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为15000元,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我以税前的补偿金60000转为我投资改制后企业的个人股份,还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请老师回答。
答:上述所指“国有身份的身份补偿金”在执行个人所得税问题上应按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进行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文件中所提到的国税发[1999]178号文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文第二条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您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为60000元,当地上年城镇职工平均年工资的3倍数额为45000元,超过部分为15000元,由于(15000÷10)﹤1600,因此,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您以补偿金转为改制后企业的个人股份,在税务上是应作为您取得补偿金并进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根据上述计算,您取得的60000元补偿金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对外投资不涉及纳税事项,因此,这样处理也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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