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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一转制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了流动资产损失,最近税务部门对我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认我公司的这种情况属于非正常损失,要对增值税作进项税额转出。请问,税务部门的决定正确吗?
答: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的决定是不对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中,对企业的“非正常损失”作了明确的解释。该批复指出:“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之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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