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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规定可享受所得税优惠待遇。今年该企业计划与另一企业合并,组建新公司,改变企业性质。请问,是否可以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待遇?
答: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规定:对企业合并、兼并减免税优惠的处理应区分以下4种情况区别对待: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或兼并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
3.合并、兼并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4.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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