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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作为企业取得的代扣个人所得税返还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后,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谢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人有偿提供营业税条例中规定的应税劳务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扣缴、委托代征单位提供的劳务是属营业税应税劳务中的“服务业-代理业”项目;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一)生产、经营收入;(二)财产转让收入;(三)利息收入;(四)租赁收入;(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六)股息收入;(七)其他收入。”。而何为“其他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解释:“条例第五条(七)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当包括除列举的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当然,对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第031号)文明确规定:“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对扣缴或代征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还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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