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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您好!
我公司现在将营业场所无偿出租给另外一家公司,那么是否要缴纳营业税,是出租方缴纳,还是承租方缴纳。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40号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所以您单位无偿出租场地给另外一家公司,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同类场所的市场价格出租取得的租金缴纳营业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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