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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外贸企业,有次进货时取得了普通发票,那么按照规定,此批货物肯定是不能退税,但可以免税,这个没问题;问题是,文件规定,一旦放弃了免税,那么日后的36个月内都不能免税,也就是3年内都要征税,这样理解对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二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所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理解:适用出口退税的企业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税政策?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或者征税政策。您公司是正常退税企业,对于偶发业务,例如有次进货时取得了普通发票不能退税适用免税政策的,不适用上述所说的放弃退(免)税。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9条第2项规定,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前款规定的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11条第7项规定?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3条第1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七)项中“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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