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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未按规定印制发票。
1、企业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定私自印制发票。
2、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3、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的要求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的要求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
4、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5、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
6、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7、未按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印制发票。
8、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
二、未按规定领购发票。
1、向国家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机关委托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卖、窝藏假发票。
4、借用他人发票。
5、盗取(用)发票。
6、向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发票。
7、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三、未按规定填开发票。
1、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
2、填写项目不齐全。
3、涂改发票。
4、转借、转让、私开发票。
5、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6、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7、填开票物不符合发票管理规定。
8、填开作废发票。
9、未经批准,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发票。
10、以其他票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填开。
11、扩大专用发票填开范围。
12、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3、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14、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四、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专用发票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4、专用发票的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规定装订成册。
5、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6、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五、未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1、拒绝检查,隐瞒真实情况。
2、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3、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4、其他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1)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5)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②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③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④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⑤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⑥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盈利为目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盈利为目的,非法出售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⑦非法出售可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盈利为目的,非法出售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⑧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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