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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发票的管理(包括增值税发票的归档工作)中不相容职务如何界定和划分?
答:《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财会〔2001〕41号)第十九条规定,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要求单位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
因此,执行业务和审核业务的职务要分离,开具发票人员与审核发票人员为不相容职位;发票应由专人保管,发票的保管人员与出纳为不相容职位;开具发票人员与收款人员(出纳)为不相容职位。
当然,企业应根据自身规模设立适合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还需考虑相应成本,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对于小型企业,内部控制可适当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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