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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仍需开具外管证,可以在经营地开具发票 2.5月1日起,原地税营业税发票将停止使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税局向同级地税局提供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 3.6月30日前继续使用地税发票,在国税申报缴纳增值税。 4.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营改增项目5月1日前已经缴纳过营业税了,5月1日后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 6.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个人发生其他应收行为不可开专票 8.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申请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9.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10.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 1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3.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4.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5.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6.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规定的纳税人,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17.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山东口径) 18.本着不影响现有财政利益格局的原则,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每个项目所在地均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独立计算和缴纳税款;对于未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参照销售不动产的税务办法进行处理,在不动产所在地按照5%进行预缴,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并自行开具发票,对于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山东口径) 19.建筑企业,选择使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3%。同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在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21.建安企业老项目选择按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2016年4月取得的老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份认证不能在5月份抵扣 2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开增值税发票。 2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如果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对小规模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应税行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不得申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4.不动产租赁在选择5%简易征收办法的情况下,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开 25.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征收方式的老项目,可以自行开具5%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26.除另有规定外的,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7.营改增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有房屋租赁业务,可以按照不同税率分别开具。 28.除另有规定外的,不同税率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9.纳税人提供业务管理服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是按季收费,6月末收取二季度管理费时应应全额开具国税发票,不需要按比例划分后分别开具地税和国税票 30.物业费及水电费,租赁给其他个人的情况下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与公司经营有关的事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1.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费,应按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给物业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3.试点纳税人5月1日之前发生的购进货物业务,在5月1日之后取得进项税发票,不可抵扣 34.纳税人从事现代服务业适用税率是6%计算销项税额,那么其取得的17%的进项税发票可按规定进行抵扣 35.员工因公出差,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 36.企业取得劳保用品进项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37.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除个别地区特殊规定,如北京按照核定抵扣) 38.购买债券股票支付的手续费,属于证券公司等单位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39.一般纳税人提供健身服务,不能为消费者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情况可以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0.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行为,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行为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1.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42.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43.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4.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5.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6.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47.纳税人部分服务以差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48.对于省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以公司为纳税主体,由公司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建筑工程项目部不需要开具发票,不必购买安装税控设备。 49.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时,按照工程进度在会计上确认收入,与按合同约定收到的款项不一致时,以按合同约定收到的款项为准,确认销售额。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50.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明的信息,发票票面无相应栏次的,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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