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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引】
一网友咨询:所在企业为生产出口企业,根据国外客户的业务发展情况,原计划在国内公司扩大生产能力,购进了一台生产设备。同时,购进一批部件组装成了一台设备(即自制设备),并已安装。但两台设备均没有使用过。后来,客户要求在国外生产基地进行产品生产,两台设备都需要出口到国外。问设备出口如何开票?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疑】
一、关于发票开具问题:
出口货物都开具出口专用发票。根据现行政策要求,出口企业凭出口专用发票向海关保关出口,但在实际中海关并没有作为必须要件。
二、关于外购设备出口享受政策问题:
生产企业享受出口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主要包括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第二条(九)款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以视同自产货物享受出口免抵退税政策。
因此,企业只要在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出口外购的生产自产货物的设备可以享受出口免抵退税政策。必须强调的是设备是生产自产货物的。
但出口使用过的旧设备有特殊规定。
【延伸】如果是出口已经使用过的设备怎么办?
已经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出口企业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实行退免税办法
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即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按规定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形)的已使用过的设备主要是指: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
在办理此情形的退税时要注意,已使用过的设备出口退税,生产企业不是参与免抵退,外贸企业不是直接退还进项税,而是要需要单独申报。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2、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进项抵扣凭证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实行免税办法
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三、关于自制设备出口享受政策问题:
自制生产自产货物的设备并不属于外购货物用于直接出口,理应属于自产的特殊货物,只要不属于免税或者征税的规定情形的,生产企业应该实行免抵退税。这里需要明确一个概念:经营范围是工商部门管理范围,税收上没有经营范围的概念,只对应税行为作出相应的税收处理。
这里主要把握好三点:一是财务核算处理上是否真实地反映了生产组装过程,如果仅仅反映出购进货物后直接出口的物流形态,就难以证明是自己生产(组装)的货物。二是出口报关是否是按设备整体报关出口,如果是按另部件报关出口,就难以证明其设备出口,就会视为按外购货物直接出口处理,且如果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条件,就按视同内销作征税处理。三是税收筹划问题:如果产品增值特别高,可以通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处理,但要注意政策时限的把握,避免“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而被视同内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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