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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异地分公司为非法人商业企业,只从事调拨产品销售,财务独立核算。2、我公司调拨产品给分公司,所开增值税发票,应按成本价还是市场价计税?应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答:国税发[1998]137号明确,接受移送货物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计税额应以发票上的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帐务上应作为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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