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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属于电子行业,去年有一项科技项目申报市科委立项,并于今年获得市级科研项目申请的拨款补助12万元,预计第二期还有8万元补贴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请问此项补贴收入是否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有没有相关减免规定?
答:一般来讲,企业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补贴款项,如果属于免缴所得税的补贴收入,支付补贴款的部门会向企业提供相应免税的红头文件,明确说明企业该项所得免缴企业所得税;但如果企业没有取得此类文件的,该项补贴收入应按规定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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