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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我雄心勃勃、准备再大干一番之时,地税局来了两位税务干部,通知我不仅要办理税务登记,还要对我医院今后取得的各项收入征收营业税、所得税,甚至对医院自用的房产、车辆、土地都要征税。我到市人民医院去打听,人民医院的院长说他们从来没缴过税,税务局也没有人来找过他。我又到地税局去询问:为什么人民医院不缴税,偏偏要我缴。他们说:人民医院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而我的执业登记中注明的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请问,税法真的规定像人民医院这样的所谓“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什么税都不缴,而像我的牙科医院就因为执业登记中注明的是“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得缴税吗?
答:首先,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这是医疗机构在办理执业登记时,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其次,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说,也并非是其取得的所有收入都可以免税。根据财税[2000]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但对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以及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均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第三,根据财税[2000]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所以,对你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说,取得执业登记早已超过3年,故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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