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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某市一商贸公司的财务人员,我们公司曾将一笔资金借给了一家资金周转困难的日用品厂。现在,该厂的经营形势日渐好转,按约定支付了借款利息。这笔利息收入是否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一)生产、经营收入;(二)财产转让收入;(三)利息收入;(四)租赁收入;(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六)股息收入;(七)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同时规定:条例第五条第(三)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因此,你公司收到的欠款利息应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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