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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生活水平,某村几位农民合伙办了一个家庭特种养殖场,养殖皮肉兼用型獭兔,请问他们的经营收入应纳农业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51号)文件规定: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对其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牲畜收入,包括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等牲畜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因此,他们养殖獭兔的经营收入应纳农业特产税,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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