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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2001年3月份收购了一批棉花,在帐上按13%的税类厂计算了进项税额。4月份我单位在向国税局进行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说根据税法规定,不能按13%的税率计提进项税额,而应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请问,究竟应该是按13%的税率还是按10%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税函[2001]248号文件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棉花经营单位”不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应按10%的税率抵扣。所以,你单位收购的这批棉花应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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