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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公司按合同约定,从农户手中回收成品时,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该发票使用行为是否正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所谓“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即公司将生产环节外包给农户,负责销售与服务环节,承担农产品的大部分风险,农户完全解除了技术与市场之忧,双方组成相对完整、独立的经营模式。可见,公司和农户的关系是相对完整、独立的劳务外包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7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上述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农户受托养殖或种植取得的劳务收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征收范围。当然,对属于农业机耕等劳务收入,农户可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综合上述规定,“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下,公司按合同约定从农户手中回收成品,不能开具收购发票,应取得农户提供的营业税发票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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