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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A公司准备从事农产品的购进和销售,主要是面向农户购买鹿茸、红枣等,是否可以到税务机关购买农产品收购发票?上述农产品能否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对外销售时应按17%,还是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解答】
(1)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领购和使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办法》第二十条“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13号)规定,我市发生免税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和使用《北京市免税农产品专用收购凭证》(以下简称《收购凭证》),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凭《收购凭证》计算抵扣税额。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是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才能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第二十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农产品,可凭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外出收购农产品,可凭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开的《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开统一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鲁国税发[2006]207号)规定,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收购发票购票资格的审核,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领购收购发票。
(一)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
1、有固定经营地点、仓储设施或设备。
2、购进的货物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业产品。
3、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4、收购地生产拟收购的农业产品。
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2)关于农业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3)关于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依据上述规定,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不包括自产农产品)。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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