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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在转让和销售不动产时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费,某供销社提出其销售旧房目的是解决退休干部职工的工资、解决下岗职工的买断工龄经费和解决合同工退职经费。该社要求不纳或少纳税款。请问这种性质是否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有否优惠政策?为解决经费问题出售旧房到底该不该纳税?
答:出售旧房可能是基于多种多样的原因,但出售动机并不会直接影响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的征收,因为在营业税的“销售不动产”税目上没有这样的减免条款。因此,按同行法规,该供销社出售旧房时,即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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