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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单位在一旅游景点经营索道业务,对取得的收入,是按“交通运输业”税目,还是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6号)规定,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的索道运营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按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又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因此,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应以2003年1月1日为界,之前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纳营业税,之后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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