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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的押金如何缴纳增值税

2020-07-15 10:51 报税
某啤酒厂为一般纳税人。按该厂规定,发出啤酒瓶每只收取押金0.50元,回收旧瓶时再退回每只0.27元,另外该厂规定在发货后一年内未归还酒瓶的将没收押金。目前,国税部门要他们就押金缴纳增值税,

   请问:要该厂缴纳增值税是否合理?如何计算?

   答:根据上述反映的情况,该厂应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包装物租金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押金,如果单独记账核算的,一般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以一年为期限)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根据以上规定,啤酒厂收取的是押金,本可不征税,但是发出和收回酒瓶存在着差价,该差价等同于租金,所以该企业应以发出酒瓶的数量乘以单价差0.23元(0.50-0.27)补记收入,并补交增值税。另外当啤酒瓶自发出一年尚未收回的,应按数量乘以单价0.27元补记收入,并缴纳增值税。因此当地国税部门要求该厂缴纳增值税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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