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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投资企业2002年度亏损,我公司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失,在申报2002年度所得税时,是否允许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子公司均是通过受让股权方式控股的,受让股权时,会计上按权益法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在每年摊销时,会有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请问,股权投资差额摊销额是否并入所得额或允许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答:我国目前对内外资企业执行不同的所得税政策。现行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投资有关的费用损失也不得扣除。而内资企业执行的政策是:如果投资方实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除被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期外,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需要还原成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补缴所得税。因为,你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子公司,所以从子公司分回的利润无需补税。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公司会计上采取权益法核算,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时,投资方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如果投资方属于内资企业,当投资方符合上述补缴税款的条件,则此笔金额需要还原补税;如果投资方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则此笔分录金额无需计算补缴税款。
对第三个问题的处理是:
1.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境内投资可以不计入所得额纳税,因此,投资方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被投资方税后利润按投资比例确认的投资收益,应作纳税调减处理。会计上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申报所得税时,将投资收益金额从会计利润中调减。
2.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投资方按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损失,也应从所得额中剔除,即应对此调增所得额。会计上账务处理为: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申报所得税时,将投资收益金额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调增所得额。
3.企业受让股权时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是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一个明细科目,在以后每一会计年末分期摊销到投资收益科目当中。投资成本只能在转让股权时获得扣除,而不能摊销。因此,会计上因摊销股权投资差额发生的投资收益(借方或贷方)金额,也应在申报所得税时予以剔除。
关于权益法核算下的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还应注意下面两个问题:
第一,税法规定,会计上提取的长期股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提取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作纳税调增处理。由于资产减值准备具有时间性差异,因此,会计上因投资升值或转让股权冲减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还需要作纳税调减处理,否则会导致重复纳税。
第二,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在处置或转让投资时,其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所得额缴纳所得税。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还需注意对转让收入或清算分配额进行性质判断,其中源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的部分是股息性所得,相当于投资成本的部分是资本的回收。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推定为股权转让所得,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是股权转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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