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实务会计 > 报税 >
某销售摩托车及配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份购进一批品牌摩托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收到销货方返还的宣传费3万元。这笔宣传费财务人员直接冲减了产品销售费用。请问该财务处理办法是否正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中予以冲减。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率”。所以,收取的宣传费不能直接冲减销售费用。
- 上一篇:预售商品房是否要缴纳所得税
- 下一篇:防疫站批发疫苗及药械如何缴税
- 07-15收到国外发票可以入账吗?
- 07-15房屋转租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 07-15二手房转让中转让人和赠与人如何纳税
- 07-15携税宝怎么报税?
- 07-15配股是否也应交个人所得税
- 07-15个人申请税务局开普票注意事项
- 07-15内地公民转让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在
- 07-15车辆保险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 07-15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
- 07-1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哪些罕见的特殊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