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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卫生防疫站将疫苗、药械批发给各大医院,应否当缴纳增值税?如何缴纳?
答:根据《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规定: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属销售货物行为,应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小规模商业企业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缴增值税。
因此,该站向各大医院销售药械,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当依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销售给各大医院的防疫苗如果是由财政负担的,则免税;如果不是由财政负担的,应当依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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