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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对这种“买一赠一”的销货方式该如何计算缴纳税款?又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答:以“买一赠一”的方式促销商品,主要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问题。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赠出的商品所体现的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而不是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条件,因此会计上按成本转账。但是,在申报纳税时,应按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计算各项应缴税款。
假定你公司当期销售100个高压锅,同时送出100个台历,税务处理如下:
流转税方面,确认销售高压锅的收入,其销项税额为1700元(100×100×17%)。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同时,结转高压锅的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
贷:库存商品 7000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你公司赠送台历的销项税额为170元(10×100×17%)。
借:营业费用 770
贷:库存商品 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从以上看出,你公司当期应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870元(1700+170),并据此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所得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中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因此,你公司向顾客赠送台历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计算其相应的所得400元(10×100-6×100)。因此,你公司在申报当期企业所得税时,还应将赠品的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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